以契约行政为路径推动中国行政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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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治宇[1]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210009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43-44,共2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行政法的变革其实就是制度创新的过程。诺斯指出,制度变迁过程既可以由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和命令强制推行,也可以由个人或社会团体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前者被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后者则被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以政府为主体、自上而下、具有激进性质的制度变革。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以微观行为主体为主体、自下而上进行的一种制度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强调的是通过公权力强制推进制度变革,诱致性制度变迁倡导的是通过社会自治,让制度自我进行缓慢的调整和改良,最终以达到改革的效果。显然,前者推崇权力和强制,后者倡导自发和自愿。

关 键 词:行政法 改革 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 制度变革 中国 路径 契约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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