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法律地位:比较与借鉴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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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大武[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8期203-208,共6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00471134)

摘  要:立法将家政服务员视为家庭成员或者帮工不过是传统主从观念的反映,而将其定位为自我雇佣者或独立承包人则漠视许多家政服务员从属于家庭雇主之客观事实。在诸多错误理念指引下的劳动法保护缺位,乃至司法裁判的错位不仅使家政服务员劳动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妨碍了家政服务职业化。我国立法应将住家型家政服务员和每周持续提供家政服务三天以上的非住家型家政服务员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

关 键 词:家政服务员 公共政策 劳动法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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