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区分视角下的内幕交易罪——兼评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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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新[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39-45,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虽均有行政违法性之属性,但各自蕴含的立法目的和运作机制不同,两者的不同体现在社会危害性上质的不同,而非量的不同。二者在侵害法益和主观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当行政犯的前提法不明确或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与刑事法的罪状表述不一致时,判断行政犯罪的成立,应在遵循行政违法性的前提下,由刑法起决定作用。以内幕交易罪为例,该罪要参照的行政法规定不够明确,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并且规章效力过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仍有一定的漏洞和模糊规定。在解释该罪时,应在符合行政违法属性和刑法目的基础上,扩张理解"非法获取",合理限定主体边界和内幕信息敏感期截止日,以明确该罪主体范围。明示、暗示行为的认定应根据共犯理论具体分析。

关 键 词:行政不法 行政犯罪 内幕交易罪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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