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业建设立宪方式比较研究:“民生宪法”的一个导言——基于对宪法文本的定量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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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清华[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61-71,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中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自由探索计划"青年教师助推项目"权利型宪法政策研究"(笔者主持)和"前沿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研究"(笔者参与)的资助

摘  要:有关社会事业建设的宪法条款,可称为"社会宪法"或"民生宪法",宪法从而成为公共服务根本法、"惠民根本法"。对各国民生宪法文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社会事业建设并非现代社会才存在和提出的问题,而是近代国家所固有的一项任务。如今约有70%的国家宪法规定了社会事业建设,其规范类型分为政策性规定和权利规定,基本内容涵盖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文化。从宪法结构上看,其主要分布在总则、基本权利一章或设立政策专章。绝大多数宪法对社会事业建设条款的可司法性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其效力问题被争论不休的文本根源。在宪法中规定社会事业建设,并在实践中给予其更有力的宪法保护,是各国致力于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选择。我国民生宪法的文本质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关键是全面贯彻实施,以宪政来保障和改善民生。

关 键 词:民生宪法 社会宪法 社会事业 宪法政策 社会权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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