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出租人留置权制度的存废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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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120-127,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住房租赁法的立法宗旨与制度建构"(项目编号:11YJC820179);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S309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出租人留置权在大陆法系被广为接受,在英美法系也曾得到普遍认可,但目前英美法系的主流做法是废除出租人留置权。从法律政策层面来看,确立出租人留置权制度以保障出租人债权的实现并无必要性和妥当性;从法律技术层面来看,出租人留置权制度在构造和运作上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民事立法不宜引入出租人留置权制度。

关 键 词: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 留置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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