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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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登峰[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74-78,共5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10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规范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A8201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英文缩写PAPD)的资助

摘  要:行政越权代理行为属于行政法上一种特殊的越权行为。它所超越的是行政委托机关授予的代理权限而非法律授予的行政权限,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超越职权相似但不同。除了表见代理制度之外,民法上关于无权代理的制度在行政法中可以得到应用,特别是追认制度。不过基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和行政秩序安定原则,行使行政追认权应受其行政权限和时间的限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对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作出规定。

关 键 词:行政委托 越权代理 超越职权 追认制度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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