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杨登峰[1]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74-78,共5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10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规范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A8201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英文缩写PAPD)的资助
摘 要:行政越权代理行为属于行政法上一种特殊的越权行为。它所超越的是行政委托机关授予的代理权限而非法律授予的行政权限,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超越职权相似但不同。除了表见代理制度之外,民法上关于无权代理的制度在行政法中可以得到应用,特别是追认制度。不过基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和行政秩序安定原则,行使行政追认权应受其行政权限和时间的限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对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作出规定。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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