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新——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谈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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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富声[1] 

机构地区:[1]福建警察学院治安管理系,福建福州350007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49-52,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问题研究"(2006B2003)

摘  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践证明必须毫不动摇始终坚持的基本治国方略之一。现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存在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制约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力的形成发展。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力形成发展,必须在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探索建立、完善科学的正反馈综治协同工作机制,将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调整为彼此正、负反馈调节系统,广泛修复社会系统分工时被割裂的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

关 键 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系统 创新 

分 类 号:D631.1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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