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中经验法则的地位、局限性及应用规则——对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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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澍[1,2] 

机构地区:[1]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12年第7期70-75,共6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大调解"对中国司法生态的影响(10YJC820077);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调解优先--一个急待重新审视的司法新命题〔2010sk242〕

摘  要:在司法裁判中,裁判者必须依靠经验法则才能进行法律解释、证据评价、事实推定等活动。由于具体经验法则的非成文性、裁判者经验法则的个体差异性和裁判者应用经验法则的偏差性等局限性的存在,经验法则的司法应用存在巨大的风险。而克服此种风险应当满足三个规则:一是司法裁判中的经验法则应当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二是司法裁判应合理考量经验法则的例外情形;三是应设立合理的程序救济机制。

关 键 词:经验法则 司法裁判 高度盖然性标准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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