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长主体性生成的法律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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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飞[1,2] 王运来[2] 

机构地区:[1]曲靖师范学院 [2]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

出  处:《当代教育科学》2012年第13期3-5,8,共4页Contemporary Education Sciences

基  金: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中国著名大学校长办学之道研究”(批号:BIA090045);2011江苏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大学校长主体性生成的近代追索与当代诊断”(批号:CXZZ11_0014)阶段性成果;2011年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资助

摘  要:作为一种防御性制度的法治,它并不能直接规约大学校长思想与精神的问题,但它能经过制度的安排或良善的法治渠道正确确立大学与大学校长在法律框架内的主体地位,使大学教育活动与政治活动形成一个恰当的分化状态,把两者的关系维持在一个由国家主导型文化向社会主导型文化转移的恒常框架内。

关 键 词:大学校长 主体性 法治 制度性条件 领域分化 

分 类 号:G647.12[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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