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损害民事责任之强制责任保险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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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北凌[1] 

机构地区:[1]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律教研部,河北秦皇岛066000

出  处:《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第07X期132-133,共2页Time report

摘  要:核损害是严重的环境灾难和社会灾难,对于核损害的损害赔偿因而具有了社会性,这也成为核损害领域建立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国际和一些国内立法实践倾向在核损害责任中采取强制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原则,无疑是对经营核设施所产生的高风险的社会分担,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确保核营运人切实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关 键 词:核损害民事责任 责任保险 强制责任保险 

分 类 号:D999.2[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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