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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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志勇[1] 杨旖[2] 

机构地区:[1]贵阳中医学院人文系,贵州贵阳550002 [2]贵阳中医学院社科部,贵州贵阳550002

出  处:《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第07X期152-153,共2页Time report

摘  要:在继承法中,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通说认为,遗嘱继承源于罗马法,它虽后于法定继承产生,但同样也是有着久远历史的一项制度。当今世界各国立法尽管都承认遗嘱继承,但遗嘱的地位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法不仅承认遗嘱继承,而且是对遗嘱自由限制最少的立法例。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遗嘱自由也不应例外。因此在设计遗嘱制度上,必须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与维护家庭关系的功能综合考虑,将遗嘱自由与遗嘱限制结合起来。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在认可遗嘱自由趋向的大前提下对逸嘱继承制度有一个理性、客观的研究,本文将以此为宗旨展开论述。

关 键 词:法定继承 意思自治 遗嘱自由原则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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