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不得截取国家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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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网络与信息》2012年第8期5-5,共1页Network & Information

摘  要: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工信部起草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6日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严禁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商业或者其他盈利活动,要求业余无线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办法》要求,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信息,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

关 键 词:业余无线电台 安全信息 截取 空中电波秩序 电台管理 接收设备 公共安全 国家安全 

分 类 号:TN924[电子电信—通信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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