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葛志群[1]
机构地区:[1]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20期29-3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保险代位权是指当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近年来学界对保险代位权存废之争甚嚣日上,主张废除保险代位权的主要从经济、价值、适用范围以及技术角度阐述代位权已不能与时俱进;主张保留保险代位权法的主要从保险代位权的社会价值以及我国的国情阐述代位权存在的必要。基于两方的观点,本文将从保险法中的价值论述保险代位权存在的必要,得出保险代位权应当加强而非废止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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