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收养登记能否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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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2年第22期68-68,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编辑同志: 高某与程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小立的亲生父母将小立送给高幕和程某抚养。高采和程某收养了小立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高某与程某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对于小立的抚养问题却互相推诿,双方均认为,收养小立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请问,未办收养登记能否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

关 键 词:收养关系 监护 抚养问题 登记手续 民政部门 感情破裂 生父母 同志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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