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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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定明[1] 

机构地区:[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4期63-67,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企业破产背景下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0XJC820008);2008年度云南教育厅科研基金重点项目<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Z0059)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设定对少数债权人利益特别保护的制度,从而达到保护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程序性权利的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应该完善分组表决制度,即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达到一定规模时单独设立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组。在和解程序中,同样应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表决和解协议,同时应当明确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同时应规定持异议债权人依和解协议所获利益不低于依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利益。

关 键 词:破产 重整 和解 人身损害赔偿 债权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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