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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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雪萍[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112-117,共6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法律制度研究"(09BFX027)

摘  要:场外交易衍生产品作为风险防范的工具,自身也存在风险,需要有效的法律管理和调控,否则会造成新的金融风险,这是由其法律本质和功能所决定的。从其功能来看,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品之当事人通过一种或几种交易来移转风险,可以放大或缩小即控制他们所需要的风险暴露,并可以重新分配风险,这些产品被一些初入道之衍生投资者越来越多的用于低端市场来对冲风险或投机,但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品不能消灭基础风险。在运用场外交易衍生产品进行金融避险或投机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风险的法律管理和调控。

关 键 词:场外交易衍生产品 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风险调控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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