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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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金根[1] 陈守仁 

机构地区:[1]泉州师范学院 [2]工商信息学院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12年第7期68-70,共3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卖方接收到买方通过开证行所开立出来的信用证后,即应对该信用证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与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相符,是否存在难以办到的"软条款"。如果存在,则应当立即联系买方要求其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以便为最终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与合同项下款项创造条件。鉴于信用证修改的重要性,UCP600专门用一条(第10条)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

关 键 词:信用证修改 国际货物买卖 UCP600 合同条款 开证行 软条款 买方 卖方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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