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效力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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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雅芳[1] 

机构地区:[1]国立华侨大学法学院,362021

出  处:《知识经济》2012年第13期36-37,共2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债的实现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法律规定为登记,而传统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则为占有,占有与登记两种公示方式的并存,必然导致效力上的冲突,如何妥善解决这种冲突,成为动产抵押制度能否良性运转的关键。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阐述两者冲突表现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两种公示方式冲突的建议,以期协调动产物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关 键 词:动产抵押权 登记 占有 冲突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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