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可再生能源的立法选择与借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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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莹[1] 李金凤[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12年第15期68-70,共3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摘  要:德国可再生能源稳健、快速的发展得益于其联邦政府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高度重视,建立了以电力输送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为核心的全面、细致、深入的法律体系和以综合能源、气候计划为基准的一揽子政策体系。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巨大,发展迅猛,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尚不完善,需要借鉴学习德国既有体制,以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根据《京都议定书》,欧盟15国(即在2004年5月1日以前加入欧盟的15个国家)共同致力于在2008—2012年将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基准年(主要是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8%。

关 键 词:可再生能源法 德国 借鉴 《京都议定书》 温室气体排放量 立法 法律体系 可持续发展 

分 类 号:D95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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