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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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胜男[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

出  处:《中国商界:上半月》2012年第6期191-191,共1页

摘  要:私募发行(PriratePlacementorPrivateOffering)作为与公募发行相对应的证券发行方式,有着漫长的发展历史,在股份公司制度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即是股份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该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私募发行在美国法中是对证券公开发行的有益补充,其本质与核心在于豁免注册,即政府对证券的价值不再作出判断,完全依靠投资者的自身判断和理性投资能力。作为当今世界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律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以其1933年《证券法》第42条为根源,建立了一套包括国会立法、SEC规则、联邦法院判例在内严密、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关 键 词:证券发行方式 私募发行 法律制度 美国法 股份公司制度 概览 法律规范体系 《证券法》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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