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重复评价的禁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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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宪苗 

机构地区:[1]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273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4期6-9,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作出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不能重复评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实质上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及适用等方面的争论。

关 键 词:交通肇事逃逸 禁止重复评价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 犯罪嫌疑人 交通肇事案件 法律若干问题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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