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性相当性”的具体判断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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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翼飞 高爽[2] 

机构地区:[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00035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1026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4期15-18,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性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具体危险,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危险。与放火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必须是实施一个行为就足以造成与放火等行为相同的危害后果,数次或数个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刑事审判中,应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坚决杜绝整体思维、功利主义和以刑制罪的思维模式,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得到真正贯彻。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性 犯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 人的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 现实存在 抽象意义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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