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一审”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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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2年第4期28-28,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重审或再审均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于是就产生一个问题,重审(再审)的时候究竟是适用原审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还是适用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审程序 法庭辩论 司法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 统计数据 司法实践 赔偿金额 

分 类 号:D922.29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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