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保安服务行为的定罪处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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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勇[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45-50,共6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三期)刑法学科资助成果(学科编号:S30901)

摘  要:司法机关对于"黑保安"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保安服务行为能否入罪、构成何罪、如何处刑的问题存在认识分歧。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存在是基于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非法从事保安服务是一种扰乱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入罪。对该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应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相关行政法规的刑事罚则须依从刑法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标准应当相互衔接。

关 键 词:保安服务 非法经营 兜底条款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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