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再解读 聚焦“第二届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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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华鹏[1] 

机构地区:[1]《中国律师》编辑部

出  处:《中国律师》2012年第8期29-35,共7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2006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2008年新修的《律师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法律上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形式的确认.是对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重大改革.有助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健康、良性发展。自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全国已有40多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然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究竟有什么特点、对事务所发展有何优势等,还是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内涵、责任风险承担方式、普通合伙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变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等问题也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关 键 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制 《合伙企业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 《律师法》 聚焦 解读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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