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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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学习》2012年第8期9-9,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关 键 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公告 税款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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