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应增设特留份制度  被引量:18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许莉[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2年第8期21-25,共5页Law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编号:J511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关 键 词:《继承法》 特留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 生活来源 劳动能力 继承人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