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生命权”的确认与刑法保护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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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详[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8期51-60,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刑法流派生成问题的文化生态分析"(编号:10YJC820179)资助

摘  要: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既属于社会意义上的人,也属于法律上的人,具有生命与生命权。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将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解释为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人"有合理的依据。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化的事由而合法剥夺胎儿的生命权,否则堕胎行为完全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强制引产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罪,能够真正保护胎儿与妇女的权益,该解释结论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以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关 键 词:胎儿 生命权 堕胎 故意杀人罪 计划生育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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