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不得制人之私--以唐代官法与民契的关系为背景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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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德嘉[1,2]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学》2012年第8期87-95,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08&ZD00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的人学解构”(2010JDXM03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敦煌唐代民间契约(简称民契)的数量非常可观,其中包括大量借贷契约。通过对它的考察,再联系唐代的官方法律(简称官法)发现:唐代的官法对民契既有所为,更有所不为,既有体系性的规范,更对民契的独立自治留下了空间;而民间则坚信:"官有政法,民从私契",民契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自治性,并设法规避或抵御官法。官法与民契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格局。探讨唐代官法对民间私契的宽容态度,对于今天国家处理由民间借贷而自发形成的融资秩序也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官法 赦令 民契 乡法 约定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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