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业协会产品责任基金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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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旭[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4期108-112,共5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0DFX021)

摘  要:行业协会具有会员自律职能,是解决产品责任事件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在现实中,行业协会的传统责任承担模式无法将会员利益与行业协会利益相统一,难以实现自律职能。构建行业协会产品责任基金制度,可将会员与行业协会的利益、会员与会员的利益有机结合。若因有会员违规需行业协会承担侵权责任时,赔偿金从产品责任基金中支付,而基金来源于会员提供的保证金。据此,以行业协会为纽带在会员与会员间形成自律监督机制。

关 键 词:行业协会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基金 

分 类 号:DF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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