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抑制死”应否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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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先伟[1] 

机构地区:[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2年第14期47-48,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2日零时,侯某在某市因口角用拳、脚殴打李某,李某用手脚还击与侯某互殴。二人打斗几分钟后,侯某突然倒地并失去呼吸,后经抢救无效而在两三分钟内死亡。法医鉴定意见如下:侯某在两三分钟之间死亡;侯某尸体有三处头皮出血和多处表皮损伤,但均非致命伤;眼结膜出血,肺叶间及心脏表面出血点较明显,符合抑制死的尸体征象。

关 键 词:抑制死 定罪 尸体征象 2008年 案情简介 鉴定意见 出血 致命伤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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