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释犯适用“禁止令”的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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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国强 

机构地区:[1]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2年第15期72-73,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使禁止令从理论研究层面跃升为我国刑法规范的呼声成为了现实。

关 键 词:禁止令 假释犯 缓刑考验期限 理性 犯罪分子 刑法修正案 人民法院 刑法规范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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