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建构——从保护残障人士权益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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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向光敏[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12年第8期13-14,共2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目前仅见于《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病人成年人监护制度”,该制度存在监护种类简单、监护人选任单一、适用范围过窄、监护人登记制度缺失、监护监督制度缺乏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已将该制度之弊端暴露无遗。无论从民法制度体系构建来讲,还是就人权保障而言,完善该制度有着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于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举措以切实保护残障人士为代表的弱势群体之合法利益与实现法律之终极价值。

关 键 词:成年人监护 残障人士 权益保护 

分 类 号:D91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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