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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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川 田桔光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9期114-115,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案情】 2006年4月17日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登记结婚。2009年4月10日.被告向中平在原告侯波处借款50000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侯波出具了一张借条。2012年2月16日,原告侯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2010年7月21日.在南川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李美洁与向中平自愿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在庭审过程中,向中平曾向法庭提出其向侯波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李美洁则以不知情为由予以了否认,由于向中平也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法官在该离婚案中未对此债务问题做出处理。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实践 人民法院 2009年 2010年 提起诉讼 诉讼费用 调解协议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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