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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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勋扬 

机构地区:[1]新疆奎屯市国家税务局,新疆奎屯833200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7期128-128,共1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司法干预以公司司法解散方式介入公司僵局具有其必要性。从公司僵局的技术层面成因来看,公司股东之间事先并未预见到公司僵局的产生,故在公司章程中并未对此进行事先的防范。为了社会公益,采取公司司法解散的司法干预手段完全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只有解散违法生存的公司,才能最终解决公司持续不断违法。

关 键 词:司法解散 公司僵局 

分 类 号:O175.1[理学—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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