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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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隋彭生[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江淮论坛》2012年第4期110-115,164,共7页Jiang-huai Tribune

摘  要:媒介居间可包含两个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跳单"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分为可归责与不可归责的两种。利用居间人的独家信息而"跳单"属于可归责的"跳单"。可归责的"跳单",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对独家委托也可以"跳单"。违反独家委托条款不能认为支付报酬的"条件成就"。

关 键 词:居间合同 任意解除权 独家委托 “跳单” 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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