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综合法律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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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党存红[1] 哈玉红[2] 

机构地区:[1]兰州城市学院社会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2]陕西师范大学,陕西西安710062

出  处:《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152-155,共4页Journal of Xinxiang Teachers College

基  金:2010年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GS2010GXZ026)

摘  要: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法律对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界定是,它既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因而,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综合的法律关系。在高校与学生间的两种法律关系中,行政法律关系占主导地位,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处于次要地位。

关 键 词:高等学校 学生 法律关系 

分 类 号:G647[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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