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信用不能由银行单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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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教工》2012年第8期47-47,共1页Chinese Teachers And Staff

摘  要:《新京报》社论指出,信用记录是公民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必须充分保障,应通过正在修订的《征信管理条例》,保障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

关 键 词:信用记录 公民 《征信管理条例》 银行 《新京报》 司法救济权 金融资产 个人征信 

分 类 号:F832.47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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