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伤残误工时间予以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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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2年第8期30-3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误工时间作了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 键 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误工 时间 伤残 最高人民法院 医疗机构 受害人 第二款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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