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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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欧健[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大江周刊(论坛)》2012年第9期114-114,共1页

摘  要:伴随着日益增多的社会公益问题和一系列具有轰动效应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在全国掀起了一股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热潮。在这股研究热潮中,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讨论尤为激烈。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普通民众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是由特定的公益性团体和部分自治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三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笔者通过对以上观点的研究分析,发现上述三个主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分别具有其相应的优缺点,若决断地选择其中一个来作为原告又显得太过武断。但在目前的情况之下,三者相较之.还是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更为妥当。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公民 社会团体公益组织 检察机关 

分 类 号:D9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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