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自治下定金罚则的有限适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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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忠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9期124-132,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经济法学第三期(S309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定金主要是指违约定金,并通过定金罚则的适用实现债的担保。虽然在私法领域并不提倡定金罚则所体现的惩罚性,但是从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促进交易双方合作,节约交易成本和社会资源,加强对违约的道德评价的角度分析,定金罚则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定金罚则毕竟与私法自治观念相左,因此,参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应赋予交易双方请求权和司法机关裁量权,对定金数额进行调整以实现合同公平和交易效率。

关 键 词:定金罚则 正当性 私法自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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