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慎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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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怀德[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政府法制》2012年第23期10-10,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目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等法定救济渠道信心不足,也确实存在法定救济渠道不畅、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个别现象,但不能因此放弃法定救济渠道,而选择行政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在法治国家,充分信任并且广泛使用法定救济渠道化解社会矛盾是普遍的做法。

关 键 词:行政手段 化解矛盾 慎用 司法腐败 社会公众 司法不公 矛盾纠纷 法治国家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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