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思考——以渤海湾漏油事件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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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金华[1] 谢茗[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73-76,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编号:08FX34)

摘  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既是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要求。我国法律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作出规定,但该制度在实施中并不乐观。文章以渤海湾漏油事件为视角,分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企业环境信息迟报、瞒报、虚报和政府环境监管疲软及公众参与程度低等问题。应通过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扩充公开方式,完善救济制度,健全环境执法机构,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及加强公众参与等方面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关 键 词:突发环境污染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知情权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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