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的行为性质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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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震[1] 曹克亮[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8期54-61,共8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诉讼诈骗是指在诉讼中或以诉讼作为手段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损害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不能成立诈骗罪。传统理论关于诈骗罪特征和不法类型的描述,将受行为人欺骗的对象(受骗者)和财产受到损失者(被害人)进行同一性理解,将财产的交付限定为"自愿"而为,存在重大缺陷,限制了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造成了刑法保护机能的萎缩。在诉讼诈骗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或者进行虚假陈述,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裁判从而获取他人财物或免却财产支付义务,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行为特征,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且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罪也有利于实现诈骗罪的立法宗旨和通常的法律观念。

关 键 词:诉讼诈骗 不法类型 刑法解释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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