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疑难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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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守君[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犍为县房管所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1期52-53,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一、办理买卖成年被监护人房屋产生的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不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注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成年智障人吴乙不慎跌伤,监护人吴甲为给其筹集手术费,出卖登记在吴乙名下的房屋。申请转移登记时,登记人员要求吴甲和买方在买卖合同中注明"出卖房款用于吴甲的手术"。试问:登记人员的要求是否正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关 键 词:房屋 案例 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 登记机构 监护 当事人 成年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81[政治法律—法学]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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