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确性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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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军[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66-72,共7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2011年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多维根基与实现路径"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简称规范性要素)具有开放结构的特征,需要法官以社会一般观念和经验认知为逻辑前提对其进行理解和判断,故其具体内涵和范围总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并呈现出模糊性和歧义性的面相。但是,规范性要素具有理解可能性和预测可能性,可以满足相对明确性的要求,因而,规范性要素和明确性原则之间不止有表面上的冲突之处,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契合的一面。为了实现刑法的安定性,立法者使用记述性要素足以使特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化时,便不宜采用规范性要素。

关 键 词:构成要件 明确性原则 规范性要素 记述性要素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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