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井”与“誓”——以兮甲盘和鸟形盉铭文为主的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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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沛[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155-160,共6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早期中国的法制序--以金文资料为主的研究>(09CFX01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井和誓同为西周审判之依据。从兮甲盘和鸟形盉铭文中可发现,西周时期对当事人加以制裁时,或循先例,是为井;或依约定,是为誓。井在东周后亦写"型"。在涉及井和誓的案件中,准确核实过去的文书档案为相当重要的步骤。所"井"者通常由裁判者决定,先例对其而言较为明确;所"誓"者为当事人自行设定,事后遇纠纷时,或有空口无凭之弊,所以将重要的誓言铸于铭彝,传于子孙,以备核查,就相当有必要了,这大概也是金文中屡见誓言的原因。《国语.周语上》说:"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咨于故实",可谓是西周时期的真实写照。

关 键 词:兮甲盘 鸟形盉 井誓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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