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一点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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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进[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6期75-76,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一、提取政策规定及使用现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提取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关 键 词:住房公积金 金提取 《条例》 管理条例 劳动能力 劳动关系 购房贷款 工资收入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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