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一方设定财产抵押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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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朝祥 

机构地区:[1]四川省彭山县联社

出  处:《中国农村金融》2012年第16期64-65,共2页China Rural Finance

摘  要:近年来,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给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带来了较大的借款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财产的分割,但未及时进行产权过户。农信社往往按产权登记证上载明的信息作为借款依据,如果未调查清楚,可能导致财产纠纷。二是对子女的抚养未记载在离婚证上。农信社在进行调查时,不能准确确认其家庭人员关系等相关信息,如果子女是成年人,也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三是债权债务的分割信息未告知债权人,只能靠农信社客户经理进行调查和了解,增加了农信社的贷款风险。案情简介付某甲(以下简称付甲)于2007年7月5日向某县农信社申请借款12万元,用于豆腐加工,借款期限为2年,用自己所有的房产为抵押,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农信社履行了借款手续,办理了借款。

关 键 词:财产抵押 夫妻双方 离婚后 借款期限 抵押借款合同 贷款风险 农信社 农村信用社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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