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承认对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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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缓[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80-84,105,共6页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国家承认在国际法上有重要意义,没有国家承认,新国家就无法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但是,目前在"国家承认对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的问题上尚无定论,主要分为"构成说"和"宣告说"。前者认为国家承认是新实体成为国家或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要件,而后者认为国家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并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承认,既存国家的承认仅具备宣告或确认的性质。这两种学说既有合理之处,同时又都存在缺陷,故笔者在二者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观点———赠予说,即把国家承认看作是既存国家赠予给新国家一个可以与其建交的必要条件,从而使新国家可以与其开展正常的外交事务。

关 键 词:国家承认 国际法 构成说 宣告说 赠予说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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